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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西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西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51号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谯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郁忠,男,1952年2月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西城,男,1975年1月24日生,住顺庆区。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西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不在住所地为由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西城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西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