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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赖周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郭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周生,郭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4054号原告赖周生,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小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安华,男,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王靖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海晶,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周生诉被告郭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周生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周盛宝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侯素青审判员  周盛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素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