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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户宏钢诉被告任国安、贺宝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宏钢,任国安,贺宝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55号原告户宏钢。委托代理人宫晋辉。被告任国安。被告贺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宏钢诉被告任国安、贺宝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户宏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户宏钢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