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户宏钢诉被告任国安、贺宝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宏钢,任国安,贺宝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55号原告户宏钢。委托代理人宫晋辉。被告任国安。被告贺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宏钢诉被告任国安、贺宝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户宏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户宏钢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