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吕增学与XX亮、邢台方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增学,XX亮,邢台方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吕增学,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XX亮,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申请执行人邢台方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东先贤村东,组织机构代码69346362-1法定代表人XX亮,该公司董事长。吕增学与XX亮、邢台方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21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亮、邢台方信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40368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青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