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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相成与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相成,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习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9号原告郭相成,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于习国,公司经理。被告于习国,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郭相成与被告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相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