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陕082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府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有某牌越野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所有的某牌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正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