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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尹丽娟、尹久清与逄锦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中瀛,毛秀云,杜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杜中瀛。被执行人:毛秀云、杜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9日制作的(2015)二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秀云、杜研5日内给付申请人继承款52689.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继承人杜全惠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继承人杜全惠的收入158067.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尹远铭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