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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松周与郑黄胜、钟运招、深圳市粤东恒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周,黄胜,钟运招,深圳市粤东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陈松周,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胜,男,汉族。被执行人钟运招,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粤东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运招。申请执行人陈松周与被执行人郑黄胜、钟运招、深圳市粤东恒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胜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幸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