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松周与郑黄胜、钟运招、深圳市粤东恒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周,黄胜,钟运招,深圳市粤东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陈松周,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胜,男,汉族。被执行人钟运招,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粤东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运招。申请执行人陈松周与被执行人郑黄胜、钟运招、深圳市粤东恒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胜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幸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