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春荣、葛春平等与刘正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荣,葛春平,葛春红,刘正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葛春荣,退休。原告葛春平。原告葛春红。原告葛春平、葛春红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春荣,系两原告的姐姐。被告刘正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春荣、葛春平、葛春红与被告刘正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春荣、葛春平、葛春红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荣、葛春平、葛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葛春平、葛春红负担。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