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3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美林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9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美林,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古蔺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美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黄美林在其位于潮阳区谷饶镇大坑村东门外一区4巷租住的出租屋内设置两台麻将桌供人赌博,被告人黄美林每场向每名参赌人员抽水人民币10元,平均每天抽水约100元。2015年12月18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孙某、蒲某、谢某、云某1、云某2、甘某、邓某等七人,扣押赌博工具一批及赌资人民币885元。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美林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谢某、云某1、蒲某、云某2、邓某、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美林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检查笔录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美林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美林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美林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美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现金8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子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