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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聪与李新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聪,李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何聪,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新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民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新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