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4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天津泰运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天津泰运宾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5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泰运宾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泰运宾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