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长贵与许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贵,许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许长贵,被执行人许永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兴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许永杰应于2015年4月18日前给付申请人许长贵工资款4,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但许永杰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许永杰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永杰名下的存款4,0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