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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长贵与许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贵,许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许长贵,被执行人许永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兴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许永杰应于2015年4月18日前给付申请人许长贵工资款4,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但许永杰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许永杰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永杰名下的存款4,0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