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平、沈江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沈江明,海盐县极限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沈江明。被执行人海盐县极限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杨平与沈江明、海盐县极限创意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县极限创意广告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沈江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395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33951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杨平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3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