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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孔秀连与张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秀连,张向东,张振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4号申请执行人孔秀连,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实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向东,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公安厅纪委副处级纪检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振厚,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区委党校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孔秀连与被执行人张向东、张振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中被执行人张振厚除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又通过对二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4执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