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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彭满军与湖南自在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满军,湖南自在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572号申请执行人彭满军,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湖南自在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36号麓园5栋1509号。法定代表人谭建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第(2015)第554号调解书,于2015年1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自在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