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13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廖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