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万仕义与万团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仕义,万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万仕义,男,生于1955年5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万团义,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万仕义申请执行万团义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团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