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楼辽原、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楼辽原,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楼辽原,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通、张少锋,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大街751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中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居巢区中庙镇湖滨大道北侧水产品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楼辽原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楼辽原于2016年4月11日以其已与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楼辽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楼辽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骆苏英审 判 员 吕敏淑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来益芸?PAGE???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