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强顺诉张拥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顺,张拥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44号原告:徐强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府16幢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6704101552。被告:张拥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南阳村湾田埂组,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730206153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顺诉被告张拥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强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强顺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