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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好敬与赵赛飞、代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好敬,赵赛飞,代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民初636号原告赵好敬,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赛飞,男,199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代科,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住广西北流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新华区湛北路与公园北街交叉口(润天大厦)。机构代码:71122268-9代表人王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第三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南1号、曙光街另约社区阳光花苑西门北50米、平安大道北60号、平安大道姚店配煤中心铁道南100米,机构代码X1486463-5法定代表人王明君,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曦,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系该医院员工,住本市。原告赵好敬与被告赵赛飞、代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第三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平煤总医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好敬委托代理人李志飞、被告赵赛飞、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红波平煤总医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好敬诉称,2016年1月2日,赵赛飞驾驶豫A×××××号越野客车车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聘干安大道陆顺建材三号门口时,与赵好敬相撞,致赵好敬受伤的事故。后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赛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好敬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好敬被送往平煤神马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豫A×××××号越野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几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赵好敬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医疗费267928.77元(截止2016年月日)、护理费143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756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789.23元,共计300000元。2、诉讼费由代科、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承担。赵赛飞承认事故属实,但辩称:1、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三责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当先有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辩称,投保情况属实,但是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科所做的笔录显示该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未经车主同意驾驶员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商业险不予承担责任。本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跟间接损失。平煤总医院称,2016年原告因交通事故送入平煤总医院至其出院时仍欠医疗费222928.77元,平煤总医院已经完成了救治义务,请求将被告赔偿原告的款项中所欠的医疗费直接支付给平煤总医院,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赵赛飞驾驶豫A×××××号越野客车车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聘干安大道陆顺建材三号门口时,与赵好敬相撞,致赵好敬受伤的事故。后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赛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好敬无责任。当日赵好敬被送往平煤神马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一、主要诊断:1、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其他诊断:1、重度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2、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肺不张;3、肩胛骨骨折;4、胸椎骨折T9;5、左侧肱骨干粉碎性骨折;6、骶骨骨折;7、多发皮肤挫裂伤;8、高血糖:××?9、应激性溃疡,消化道出血;二、陈旧性肺结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支气管扩张并肺部感染。截止2016年4月4日门诊花费4832.88元、住院花费267928.77元,已住院93天,已支付45000元住院费,赵赛飞垫付费用14000元,未办理出院手续。豫A×××××号越野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三责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几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赵好敬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证、诊断证明、病历、驾驶证、行车证、保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新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赛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好敬无责任。本院对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予以确认。因赵好敬仍在治疗中,对其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予以处理,其他损失不固定本次诉讼不予处理。1、门诊花费4832.88元+住院花费267928.77元;2、赵好敬要求营养费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赵好敬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第1-3项共计278161.65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10000元,因赵赛飞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对上述1-3项超出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268161.65元(278161.65元-10000元),未超过50万元三责险限额,因赵好敬欠平煤总医院222928.77元未支付,故改款由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直接赔付,下余医疗费元由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赔付赵好敬。因豫A×××××号越野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的三责险,剩余医疗费,上述医疗费共计元,由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直接赔付。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故对)辩称的鉴定费不予赔偿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赵好敬268161.65元。二、驳回赵好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赵好敬负担元,由赵赛飞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莉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