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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亦芳与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亦芳,陈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592号原告:陈亦芳。被告:陈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亦芳与被告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亦芳负担。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