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亦芳与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亦芳,陈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592号原告:陈亦芳。被告:陈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亦芳与被告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亦芳负担。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