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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东海县桃林镇飞翔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东海县桃林镇飞翔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162号原告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春亮。委托代理人苗艳、倪丽薇。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占廷。被告东海县桃林镇飞翔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郝书宝。原告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诉被告东海县桃林镇飞翔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梦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