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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执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朱远庆、兴化市杰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远庆,兴化市杰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爱平,兴化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朱有宝,王艳,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杜文杰,周素春,朱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兴执字第4219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英武路兴化。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远庆。被执行人兴化市杰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远庆。被执行人王爱平。被执行人兴化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有宝。被执行人朱有宝。被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杜文杰。被执行人杜文杰。被执行人周素春。被执行人朱国庆。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远庆、兴化市杰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爱平、兴化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朱有宝、王艳、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杜文杰、周素春、朱国庆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泰兴商初字第0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朱远庆、兴化市杰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爱平、兴化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朱有宝、王艳、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杜文杰、周素春、朱国庆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8441.03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0000元,承担诉讼费776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状况,对兴化市杰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开发区向阳村的房屋建筑进行拍卖。经本院拍卖,该房屋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3)泰兴商初字第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周茂华执行员  于俊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