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彭江辉与熊小斌、曾志芳民间借贷纠纷和解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江辉,熊小斌,曾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彭江辉,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小斌,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曾志芳(被告熊小斌之妻),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彭江辉与熊小斌、曾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彭江辉与熊小斌、曾志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4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熊小斌、曾志芳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刘鸿林审判员 徐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