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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支行与孙某、万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支行,孙某,万某,刘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2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负责人石红梅,支行行长。被告孙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万某,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原住赤峰市,现去向不明。被告周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支行诉被告孙某、万某、刘某、周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张莹莹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