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77号原告杨某某,女,现年47岁。被告冯某某,男,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明义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周银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