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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04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安徽省砀山县唐寨镇和谐村张庵。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