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04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安徽省砀山县唐寨镇和谐村张庵。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