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有权与郑义权、王保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权,郑义权,王保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975号原告:高有权,被告:郑义权,被告:王保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权诉被告郑义权、王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有权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有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高有权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