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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有权与郑义权、王保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权,郑义权,王保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975号原告:高有权,被告:郑义权,被告:王保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权诉被告郑义权、王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有权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有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高有权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