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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振波与赵永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波,赵永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013号原告:朱振波。被告:赵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波诉被告赵永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振波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