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振波与赵永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波,赵永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013号原告:朱振波。被告:赵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波诉被告赵永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振波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