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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晓芬与重庆贵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芬,重庆贵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333号原告张晓芬,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贵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立村黄桷湾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谭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芬与被告重庆贵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芬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晓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晓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