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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一初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郭树燕与泓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燕,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一初第887号原告郭树燕,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同友、赖翔,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依群、王继健,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树燕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泰清瑞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树燕的委托代理人赖翔,被告泓泰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依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树燕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9日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南康区文峰路东侧泓泰·马洛卡岛×××-×号房屋,房屋总价为1733414元,一次性付清,交房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交房后180天内交付给原告。双方还约定若被告未按时办理土地使用证,逾期超过60日的,买受人不退房则本合同继续执行,违约金按每月递增1%计算,直至出卖方办好土地使用权证,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如期交房,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延迟7个多月才交付,而原告因不能用房屋产权证贷款而高息借贷,产生了巨大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20万元。被告泓泰清瑞公司辩称,1、我公司依约按期交付了房屋,也及时将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材料递交给了土管部门,因为政府行为导致土地证在2014年5月份才办理下来,所以我公司是免责的;2、我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以1733414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南康区文峰路东侧“泓泰·马卡洛岛”×××-×号商品房一套,双方对商品房的交付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载明:1、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3月31日前,将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符合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无)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申请办理该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买受人完全配合且所提供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买受人;3、出卖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办理完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买受人,逾期超过60日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本合同继续执行,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的1%每月递增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出卖方办理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于2013年5月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后被告依约为原告申请办理案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于2014年5月23日办理完成。2015年10月23日,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城市发展需要,牵涉东山工业园片区市政部分规划调整,如自2014年开始对文峰路实施扩宽加高改造,据此“泓泰·马卡洛岛”项目相关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也需作出相应调整,由此,影响到了“泓泰·马卡洛岛”项目的拆迁征地及延时交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付清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于2013年5月交付商品房,却未按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未约定迟延办证的免责情形,故被告辩称因市政规划调整导致迟延办证,不存在违约,本院不予采纳。并且,据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市政部分规划调整影响到了“泓泰·马卡洛岛”项目的拆迁征地及延时交地,不能证明其迟延办证受到市政部分规划调整的影响。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约定被告迟延办证超过60日的,原告不退房的,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的1%每月递增计算。被告庭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迟延办证对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无法确定原告的具体损失,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纳,且结合案件实际酌定被告迟延办证的违约金为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树燕违约金20000元;二、履行期限: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金峰人民陪审员  邱涌泉人民陪审员  夏九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