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斌与谯林桦、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谯林桦,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300号之一原告:朱斌,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德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林桦,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童玲,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谯林桦、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朱斌负担。审判员 杨治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