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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斌与谯林桦、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谯林桦,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300号之一原告:朱斌,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德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林桦,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童玲,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谯林桦、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朱斌负担。审判员  杨治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