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省迪芙乐电气有限公司、罗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迪芙乐电气有限公司,罗金荣,黄义军,罗福全,陈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1-1)。负责人:方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晴,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迪芙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组织机构代码15271796-7。法定代表人:罗金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金荣,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黄义军,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罗福全,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玉龙,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迪芙乐电气有限公司、罗金荣、黄义军、罗福全、陈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28.5万元及利息(以628.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5795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591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迪芙乐电气有限公司、罗金荣、黄义军、罗福全、陈玉龙在金融机构存款8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