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庆和与被执行人于家全、王泽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和,于家全,王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高庆和。被执行人:于家全、王泽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庆和与被执行人于家全、王泽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