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杭某与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某,唐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现住安徽省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唐圣怀,系唐某甲父亲。上诉人杭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某在原审中诉称:其与唐某甲于××××年××月生育一子唐某乙,2014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时,唐某乙判给唐某甲抚养,但唐某乙现在杭某处生活。杭某在北京打工,善良勤劳,性格阳光,对小孩影响较好;而唐某甲性格软弱,能力较差,一人在外打工,根本无抚养小孩能力。如唐某乙由唐某甲抚养,实际上是由唐某甲父母抚养,不利于小孩今后的性格养成和教育成长。故诉请判令:1、唐某乙由杭某扶养;2、唐某甲每月支付扶养费800元;3、唐某甲每月支付杭某在北京租房补偿金2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唐某甲承担。原审查明:杭某与唐某甲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唐某乙。后双方发生矛盾,唐某甲起诉要求离婚,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和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唐某乙由唐某甲抚养教育,杭某每年承担抚养费4800元。杭某不服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马民三终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维持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变更“杭某每年承担抚养费4800元”为“杭某不支付抚养费”。在二审宣判前,即2014年8月1日,杭某到唐某甲处要求探视唐某乙,与唐某甲家人发生矛盾,杭某报警称其婆婆不让其看小孩,后和县公安局功桥派出所出警,经协调,杭某保证将唐某乙带出去玩两个小时后就一定将其送回来。后杭某未履行承诺,将唐某乙带走,并关闭手机,唐某乙随杭某生活至今。唐某甲多次就唐某乙的抚养权问题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协调期间,杭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唐某乙的抚养关系。原审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杭某与唐某甲在2014年离婚时,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唐某乙由唐某甲抚养,现杭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抚养唐某乙更有利于唐某乙的××成长,双方抚养唐某乙的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故其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15条、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某承担。宣判后,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1.唐某乙自出生起一直由杭某照顾,与杭某很亲,与唐某甲则很淡漠。2014年被判决离婚后,唐某乙虽判由唐某甲抚养,但一直由杭某带在身边。目前杭某及亲戚都在北京打工,收入稳定,唐某乙也在北京上幼儿园,接受教育,且已熟悉了现在的生活和环境,若强行将其与母亲分开并带回农村,对其成长极为不利。2.唐某甲性格懦弱,能力较差,家中事务均由其父母决定,无力抚养小孩,现在也是其父母在争取小孩的抚养权。3.唐某甲的父母自私自利,不允许杭某看望小孩,以至须报警解决。唐某乙若由他们抚养,显然不如由母亲抚养。唐某甲辩称:关于唐某乙的抚养问题,一、二审法院均已作出判决,由唐某甲抚养。杭某在北京无生活来源,把小孩强行带走,不给小孩上学。而唐某甲是大专文化水平,现在杭州经营一个加盟店,有能力给小孩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也准备将孩子及父母接到杭州共同生活。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杭某向本院提供幼儿园2015年收费收据八张,证明唐某乙已在北京上幼儿园。唐某甲提供如下证据:1.U盘一个,内容为三段视频,证明2015年9月16日,杭某不给唐某乙上学,把小孩关在娘家玩麻将;2.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证明杭某有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小孩。经质证,唐某甲认为杭某提供的收据没有公章,不具有真实性。杭某对唐某甲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U盘的视频是事实,当时和县公安局打电话要求杭某带孩子回来协助他们工作,杭某遂替自己及唐某乙请假回到娘家;唐某乙为躲避唐某甲母亲,自己跑到房间玩耍;对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持异议,但该行政处罚并未实施,同时唐某甲一方也因暴力行为受到处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杭某提供的八张收据系连号,且没有加盖收费单位印章,不具有真实性;唐某甲提供的证据一、二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双方同意,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杭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据是否充分。本院认为:在杭某与唐某甲离婚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唐某乙由唐某甲抚养。杭某在二审判决书送达之前以欺骗方式将唐某乙带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造成唐某乙与其共同生活的既成事实。现杭某以改变唐某乙生活及教育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杭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唐某甲无能力抚养唐某乙,或唐某乙随唐某甲生活不利于其××成长,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杭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