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斌申请执行侯文云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侯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侯文云。王斌与侯文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文云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斌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诉讼费525元,缴纳执行费5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侯文云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之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易执字第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杞得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柏文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