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林进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林进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6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责人何方恩,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进文,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被告林进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