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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辉与邯郸市峰峰矿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邯郸市峰峰矿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52号原告王辉。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超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夏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