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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长珍与沈强、相士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长珍,沈强,相士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陈长珍(一审被告),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委托代理人宋亨洙,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强(一审原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石,男,宁安市东京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一审被告相士成,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委托代理人相洪江(系相士成之次子),男,住所地宁安市。再审申请人陈长珍因与被申请人沈强、原审被告相士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东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长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玉环审 判 员  金尚哲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