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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游爱芳与施惠娟、陈书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爱芳,施惠娟,陈书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80号原告游爱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惠娟,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书增,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爱芳诉被告施惠娟、陈书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游爱芳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陈书增名下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魁岐路68号名城港湾五区×××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查封限额为人民币311114.17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游爱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陈书增名下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魁岐路68号名城港湾五区×××房屋(合同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移户、抵押等手续;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晨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