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少东与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东,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南阳瓦库茶社,赵松虎,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26号原告张少东,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武胜怀、高通,南阳市宛城区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法定代表人赵松虎。(本人到庭)被告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人民北路****号(新亚盛世开元酒店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松虎。(本人到庭)被告南阳瓦库茶社住所南阳市滨河东路与张衡东路交叉口紫苑小区楼下。法定代表人李秋。被告赵松虎,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秋,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赵松虎,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11978********。住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本院受理原告张少东诉五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瓦库茶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瓦库茶社的起诉。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卫本理审判员  曹聚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