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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俊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俊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427号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王青翠,负责人。被告牛俊立,男,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俊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俊立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牛俊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顺源��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