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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宣建祥与王保玉、李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建祥,王保玉,李明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24号原告:宣建祥,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王保玉,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李明奎,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朱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建祥诉被告王保玉、李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照原告宣建祥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王保玉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鄂丽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