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学强诉刘晓娜、肖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强,刘晓娜,肖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721-1号原告刘学强,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刘晓娜,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肖自新,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刘学强诉刘晓娜、肖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强撤回起诉申请。本案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学强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陪审员 刘 萍陪审员 魏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