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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学强诉刘晓娜、肖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强,刘晓娜,肖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721-1号原告刘学强,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刘晓娜,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肖自新,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刘学强诉刘晓娜、肖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强撤回起诉申请。本案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学强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陪审员  刘 萍陪审员  魏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