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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长功、郑玉洁、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晨俊、郑俊华、郭玲玲、冯海军、贾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长功,郑玉洁,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晨俊,郑俊华,郭玲玲,冯海军,贾玉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582号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长功。被告郑玉洁。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冯晨俊。被告郑俊华。被告郭玲玲。被告冯海军。被告贾玉红。本院审理的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长功、郑玉洁、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晨俊、郑俊华、郭玲玲、冯海军、贾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63.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人民币51563.00元,由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钦明审 判 员  马 菲人民陪审员  耿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