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09号原告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武传金。委托代理人丁娜。被告桂铭。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桂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