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肖婷婷、黄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婷婷,黄伟,陈萍,黄金生,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婷婷,女,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黄金生,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府前北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陈萍。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茂电民四初字第18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肖婷婷提供保全财产担保的登记在潘芬名下所有的位于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路3号的土地【土地证号:电国用(2004)第002**号】。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肖婷婷提供的保全担保已不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肖婷婷提供保全财产担保的登记在潘芬名下所有的位于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路3号的土地【土地证号:电国用(2004)第002**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