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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志雄与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雄,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1322号原告朱志雄。被告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191号。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雄与被告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雄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志雄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志雄承担。代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时荣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