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姜凤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200号罪犯姜凤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1年12月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鸡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凤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凤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月薇 关注公众号“”